21 | 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 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 『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 |
22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說明。 |
23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 |
24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移送裁罰案件證據資料檢核表。 |
25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
26 |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聘任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
27 |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進用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該機關內之公費助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 |
28 | 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地區義勇消防總隊長及相關職務,符合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 |
29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於108年8月1日會銜發布。 |
30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之考績評定,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規定。 |
31 | 修正「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處罰鍰額度基準」,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業經本部於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 三日以法廉字第一○七○五○一二九二○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
32 |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時,請注意是否若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 |
33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 |
34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考績及獎懲案時應自行迴避(含自行迴避參考範例)。 |
35 | 身分關係公開範本。 |
36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說明。 |
37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通知書」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申請書」範例。 |
38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
39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6月13日修法。 |
40 | 宣導摺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