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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察院宣導影片-五分鐘,懂利衝 申請補助真輕鬆
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例彙編
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
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參考範例
5有關屬監察院管轄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裁罰案件函報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6有關監察院監察委員至行政院巡察座談會所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請依說明事項加強執行乙案,請查照
7請惠予轉知所屬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之規定,於110年2月1日前,將受監察院裁罰管轄公職人員於109年之迴避情形,依說明二系統填報方式彙到監察院。
8請各主管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規定,於110年1月30日前彙復所屬機關公職人員迴避情形,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9監察院為多元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新制,特錄製宣導影片置於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等,惠予協助宣達並踴躍點閱。
10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 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含考績委員自行迴避通知書範例)
11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12請貴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 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協助轉知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務請注意同法第14條有關補助及交易行為之規定。
13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6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之迴避義務範圍及其服務機關界定乙案
14請各主管機關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1條規定,於109年1月30日前彙整所屬機關公職人員迴避 情形回覆本署,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15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惟實際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以及兼任本法第2條第1項職務之人員,是否屬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
16請各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 構、部隊,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11條之規定,於每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彙報予監察院。
17請各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 構、部隊,務請依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
18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3項所定 「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僅指「禁止其補 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之情形。
19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
20核定「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 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 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 『副主管人員』」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之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