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112年度安全維護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新申請表如附檔。
一、依本府112年度安全維護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 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新申請表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