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1005001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三、使用時請注意各該表單之適用對象不同,如向政風單位申報之申報義務人,請使用附表一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