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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生效。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1005001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三、使用時請注意各該表單之適用對象不同,如向政風單位申報之申報義務人,請使用附表一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