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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性質為何?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一)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乃本法之立法目的(本法第一條第一項),與已完成立法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行政程序法、檔案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審議中之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政黨法草案、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及遊說法草案等,均為健全陽光法案體系而努力之具體表現,故其性質上係屬陽光法案之一環。 (二)目前我國有關公務員迴避制度之規定散見於各種法律、法規命令及內部規則中,因其業務性質不同,迴避之目的、範圍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亦各有不同,易發生與本法競合時如何適用之疑義,因此本法第1條第2項特別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表彰本法相較於其他另有嚴格規定之法律而言為普通法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