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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利益」?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1.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2.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 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本法第四條)。 3.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指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權等權利(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 4.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指貴賓卡、會員證、球員證、招待券或優待券等利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