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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如何辦理?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明文 (一)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2、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二)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