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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於自行迴避後,如未以書面報備,該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如何處理?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已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如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報備,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 (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