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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如欲申請公職人員迴避,應向哪些機關聲請?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其迴避: (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本法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