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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明補充事項及常見申報疏漏態樣

壹、補充事項 一、基金: 基金屬其他有價證券,倘與其他有價證券加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應依法申報。如定期定額型基金(例如每月或每三月一次,每次購買定額NT$5000或NT$10000元某基金)、或定額型(例如一次以NT$200000購買某基金),應填載其單位淨值(即申報日前一日參考價格或單價)、種類(即基金名稱,例如:德利歐洲基金)、股數(即單位數,例如:31.79單位)等;如不詳所購買基金內容,應於備註欄填載自購買某基金起迄時間及定期定額數量(例如:自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迄今,以每月NT$5000 購買怡富基金,共購買NT$100000元)。 二、合會: 視已標得合會或尚未標得合會款項而定,類別可能為債權或債務:例如某甲參加二十四期合會,尚未標得合會款項,於申報時已繳交該合會十期,則應於債務欄申報所餘十四期估算應繳交之款項,填載方式:種類為合會,債務人為甲,債權人為會首,金額為估算應繳交之金額。同時甲亦應申報將來標得合會所可取得之款項,填載方式:種類為合會,債權人為甲,債務人為會首,金額為估算日後標得合會所可取得之金額。又如某甲參加二十四期合會,已標得合會款項,於申報時尚應還清十期,則應於債務欄申報該十期應繳還款項之債務,填載方式:種類為合會,債務人為甲,債權人為會首,金額為應繳還之總金額。 如不詳合會債權債務明細,應於備註欄填載合會起迄時間、每期款項及已繳之會款或尚應繳還之會款(例如:自合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迄今,每期NT$5000元,已繳付NT$35000元 尚憑繳還NT$220000元)。 三、保險: 保險契約如係具有「持續繳款,一次領回」特性之儲蓄型壽險,應於申報表備註欄內申報,並應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期間、保險費繳付方式及金額;至財產保險及中間性保險(如醫療保險),係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不屬持續繳款。一次領回之性質,無庸申報。保險之填載方式如下:要保人甲,自八十八年二月十日起迄今,購買國泰人壽雙喜儲蓄險,每年繳付保險費NT$50000,二十年期滿領回NT$2000000元)。 貳、常見申報疏漏態樣 一、申報不實 1、 漏未申報配偶財產 2、 漏未申報繼承之不動產(含配偶繼承部分)。 3、 漏未申報親友以申報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財產、開 立之存款帳戶或股票帳戶。 4、 漏未申報房屋座落之基地。 5、 漏未申報業得遮風避雨,並已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之違建、陽台、附屬 建物、停車位。 6、 漏未申報存款之利息及股票股利。 7、 認為每筆存款均須達100萬元才須申報。 8、 未於申報日補登存摺或確實查明存款餘額,僅憑記憶申報;或逕以前 1年度之申報資料草率填報。 9、 僅申報存款之概括整數,而非精準數額。 10、認知錯誤,漏未申報上櫃股票、興櫃股票或公開發行股票。 11、認知錯誤,漏未申報股票類之水餃股(股價甚低之股票)、全額交 割股或下市股票。 12、申報債務(如貸款)為原始借貸金額,未扣除已償還金額而申報。 13、僅申報土地及房屋,漏未申報其上所設定之抵押債務。 14、誤認申報日期(財產資料基準日)須與申報表送達政風單位之日期 相同。 二、逾期申報 1、以為即將退休而無庸申報。 2、以為政風室、督察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之人事室未通知即無庸申報。 3、授權他人寄送財產申報表,以為他人遲延送達,自己無庸負責。 4、以為出國即得延後申報期間。 5、以為只要工作繁忙、至親死亡、結婚或生病即得延後申報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