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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參加民間合會,會款應如何申報?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參加民間合會,尚未標會者(俗稱「活會」)應為債權,而尚未繳款之期數列為債務,或已標會者(俗稱「死會」)尚未繳款之期數列為債務。凡申報人於申報日,其債權之總額達申報標準者,均應申報。如某A參加某B所起之合會,該會分24期,1期1萬元,截至申報時尚未標得會款,而已繳10期,尚餘14期未繳,則於「債權」欄填報「種類:合會;債權人:某A;債務人某B及其地址;金額:240,000元」,另於「債務」欄填報「種類:合會;債務人:某A;債權人:某B及其地址;金額:140,000元」。惟分別申報較為不便,故申報人如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即認已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