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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因與配偶感情不睦或其不願提供資料即不申報配偶財產?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申報財產係屬法律規定之義務,如確有配偶不願或不能配合之情形,應向其分析未申報之利害關係,如仍拒絕配合,亦應先就本人財產辦理申報,並將該於備註欄中敘明,而於實質審查時提出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