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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而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時,應如何辦理申報?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因「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係有正當理由,可俟申報人返國敘職後三個月內補行定期申報財產,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應通知其限期補行辦理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