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機關副首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前段之規定,副首長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2.副主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20條規定,主管人員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故副主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