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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忙碌,無法於定期申報期間或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或卸(離)職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申報,可否因而延後申報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公職人員財產定期申報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就(到)職申報期間則為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卸(離)職之日起二個月內,其申報期間並不短,工作忙碌自非逾期申報之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