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可知退休或離職為申報原因,故不能免除申報義務。 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規定若於就到職申報或定期申報法定申報期間喪失身分,得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