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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之公務人員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若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泛指所有之公務員及民意代表,固可使適用對象範圍較廣,然範圍過廣不僅無助於推動廉能政治,反有礙於行政效能,為求本法之合理可行,認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故本法乃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範圍,限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並非所有之公職人員均有本法之適用(本法第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