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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是否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
  • 張貼單位:政風處
  • 修改時間:111-03-1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係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明定須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為限,蓋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大部分與公益有關,其性質與營利事業不同,尚難認係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