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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受理揭弊單位窗口

一、本府內部受理單位及人員為:
(一)政風處(電話:03-5518101#3630或3631)
(二)各處處長(電話:03-5518101)

行政處(3700)、新聞處(2300)、交通旅遊處(2701)、地政處(3300)、原住民族行政處(5600)、

勞工處(3000)、社會處(3100)、農業處(2900)、工務處(2500)、產業發展處(6100)、

民政處(2100)、財政處(2200)、人事處(3800)、主計處(3500)


二、同仁向受理單位揭弊應具真實姓名(匿名、冒名不適用本法)、
並符合本法所列涉有犯罪或違法行為及檢附有事實合理之事證,
受理單位將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妥處,並於處理過程嚴守保密規定。